• 消防规范
  •   来源:本站原创
  • 2012-02-28

摘要: 
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2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中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关键词:消防规范

附件下载
  • 推荐阅读
本站部分信息来自互联网,倘若您发现本站有侵权或不当信息,请与本站联系,经本站核实后将尽快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