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为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的引导作用,减少化石能源消耗,推动社会节能减排,以财政补贴的方式推广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
申报条件:
(一)具备安装相应太阳能集热系统的场地和施工条件;
(二)太阳能集热系统产生的热水日温升35℃以上;
(三)拥有自有场所,有一定规模的寄宿学生、住院患者或供养寄宿老人;
(四)基础教育学校拟安装的太阳能集热系统日产生热水能力须在5吨以上,其他院校须在20吨以上;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敬老养老机构拟安装的太阳能集热系统日产生热水能力均须在5吨以上;
(五)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公布的供货企业目录中选择太阳能集热系统供货商;
(六)太阳能集热系统建成后,须标有“财政补贴太阳能集热示范项目”标识。
奖励标准:
(一)基础教育学校日产热水每吨补贴7500元,其他院校日产热水每吨补贴4500元。同一个校区只能一次性享受财政补贴且最多不超过120万元。
(二)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日产热水每吨补贴4500元,同一个院区只能一次性享受财政补贴且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三)敬老养老机构日产热水每吨补贴7500元,同一个院区只能一次性享受财政补贴且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