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业主单位:-
报名截止:2011-02-28
所属地区:上海
所属行业:电工电子电器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第2011-00040号信息--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监测中心机房空调供货及安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受使用单位委托,对下列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请对本采购信息感兴趣的并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点击注册)的,按照以下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料:
一、采购项目需求:
1、采购项目名称:机房空调
2、技术要求:
见附件
3、数量:6台
4、其他要求:
(1)、本项目为机房精密空调供货采及安装采购,总报价包含设备供应、运输(到现场)、安装、调试、培训,二年免费服务。所有报价文件一正二副,报价文件中需提供厂家项目授权书原件、报价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报价文件需提供报价明细表。
(2)、进行报价的设备必须同时附设备样本、主要技术性能、主要技术指标和具体配置的书面资料。交货期、质量保证期和售后服务承诺请一并附报。
(3)、本次采购不接受进口产品。
(4)、报价人所投的空调机必须是财政部和发改委颁布的第九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中的产品,并在报价文件中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该产品所在页的复印件(用颜色笔标识认证型号),不提供的则视为无效报价。
(5)现场勘查联系人:董亮,电话:53080080-308,现场地址:北京东路2号707室,交货期:合同生效后15天内货到现场,合同生效后30天内完成送货、安装和调试、验收合格。
5、上述技术要求和其他要求,仅作为供应商编制响应资料和参加谈判时之参考。通过谈判,最终确定符合采购需求的技术指标及相关要求。
二、交付方式:
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上海市范围内)使用单位名称、地址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数量和时间等,按时交付。
三、提供资料和截止时间:
对上述采购信息感兴趣的供应商,请于2011年02月28日(星期一)10:00前向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下列响应资料:
1、法人授权书(格式见附件1)
四、谈判通知:
谈判时间初步安排在(2011年2月29日)。如果提交响应资料的供应商多于三家的,将根据谈判小组依照规定确定的三家或三家以上的谈判名单,通过电话方式通知其参加谈判;三家及以下的,通知所有提交响应资料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未收到电话通知的供应商不再参加本次项目的谈判。
五、组织谈判
本次谈判,将根据谈判小组的安排和要求进行。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事先做好时间安排和谈判准备,根据通知的安排,携带有关谈判资料准时参加谈判。谈判结束后,供应商应根据谈判中确定的内容和时间进行一次最终报价(格式见附件2),并将报价文件密封交谈判小组。
六、评审
所有谈判和最终报价结束后,由谈判小组打开密封的报价文件,对合格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列入《上海市2009年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自主创新产品报价(格式见附件3)不高于非自主创新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10%的,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国家和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的产品和服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优先采购。
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项目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从已登记进入中小企业供应商子库的中小企业进行采购。无法从中小企业采购的,大企业可以参加采购活动。
七、采购结果通知:
采购结果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公告,通知所有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地址:上海市陆家浜路1054号4楼
电话:021-63781055
传真:63185569
联系人:马正红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1-02-22
附件: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
1、项目用途:上海文化广播影视监测中心新黄浦大厦3F机房用精密空调
2、使用要求:风冷式、下送风
3、设备名称:机房恒温恒湿精密空调
4、制冷量:20KW
5、数量:6台
6、主要技术规格:额定制冷量≥20KW,显冷量≥19KW,风量≥5900m3/h,机外余压≥120Pa,受现场环境限制,机组尺寸有要求(建议报价单位到现场勘查),机组高度不得高于1.8米,深度不得大于0.5米,宽度不得大于1.2米。
7、安装要求:
1)设备生产商负责机组冷媒铜管的焊接、室内机供电电缆的铺设与连接、室内机与室外机之间的电缆连接、排水管至地漏的管道连接及进水管连接至最近的取水处。
2)专用空调排水管以沿水流方向不小于8‰的坡度接至下水处,空调排水管的安装应便于疏通。
3)空调进水,排水管采用PPR管,均用25mm厚的橡塑保温材料(难燃级)进行防结露保温处理。
8、验收要求:
1)在性能试验的72小时内,不得对外设进行机械电气调整和软件调整,除非经过买方许可。
2)在此期间如果设备或部件中出现故障,如果有可能,则应由备用的设备或部件予以替代,以便试验不间断的继续进行下去。
3)允许由于硬件或软件的故障而进行成功的切换,失效的部分应尽可能快的予以修复,以及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4)如果试验由于严重的故障而中断(不包括系统做人工故障转换,转换到备用计算机或其它设备部件),则应重复作连续72小时的稳定性试验。
5)在稳定性试验进行期间,用户在任何阶段都可以对系统提供的各种功能要求进行正常操作和信息转储。
6)试验评判标准如下
(1)所有的功能和技术指标应满足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2)不丢失信息或数据,不发生误操作或错误执行命令。
(3)在连续72小时稳定性试验内,不发生关键功能重启动,没有主要硬件故障,不能发生系统崩溃。
(4)如果设备或功能不能满足要求,卖方应替换或维修故障单元或功能,所有额外的花费均应由卖方承担。
(5)买方工程师对系统进行功能试验及稳定性试验,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满足试验要求,则验收不能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