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锅炉采购招标
  •   来源:本站原创
  • 2007-10-23
项目名称:锅炉采购招标
受区财政局采购办委托,对--"锅炉"项目进行询价采购,欢迎相关供应商(乙方)做出对采购人(甲方)最为有利的报价文件,并将该文件(一式两份)于2007年10月18日 
10点00分之前密封好报送至采购中心。
第一条 采购需求
产品序号 产品名称 技术规范 数量 
YH(X)2007-0524-201  锅炉 0.5吨卧式锅炉  1
第二条 投标文件的构成
(注意:请投标人按下列顺序以A4纸大小为标准装订成册,否则将是投标人的风险)
1、投标函(注:法人必须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方能有效); 
2、投标报价表(必须明确列示最快交货时间且每页都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技术条款偏离表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007年已年检,要求清晰反映企业法人年检情况记录和经营范围,同时加盖投标人公章)
5、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6、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时必须有);
8、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书
9、可认定乙方为资格有效的代理商或经销商的证明资料;
10、技术文件(文字资料、彩页、数据、图纸、说明书、检验报告等);
11、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 供货与验收
乙方根据双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地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品种及数量等,按时送货上门,并安装到位,调试合格。甲方在乙方送货、安装、调试后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四条 付款条件
在乙方根据双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规定将货物交付、经验收合格并将发票和经甲方签署有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提交给于洪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区财政局十五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总价款 
100 %。
第五条 注意事项
1、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单位:元),所报价格包括所需设备的单价、总价、运费、安装调试费以及为使采购人正常操作与维护所必须提供的技术培训服务费等。
2、投标报价有效期: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30)天内投标报价有效,在此期间内投标报价不得更改;
3、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技术指标要与技术规范一一对应,如有差异,建议在报价文件中使用明显的标记加以强调;
4、如果本项目所询产品已停产或已断货,则可报其升级产品或性能、规格相近产品,且必须详细列示出具体差别;
5、售后服务及培训承诺请一并附报。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配置能正常使用和兼容,缺配件、不兼容、不能正常使用或有其它问题,乙方需在不降低档次的前提下无偿提供配件或更换配置。乙方如发现采购需求表的配置有无法使用和不兼容等问题,需在投标中予以说明。
6、如果供应商对项目有异议,可以分别在投标报价截止时间之前直接以书面形式向本采购项目的联系人反映。
7、如果投标人的报价被接受,我们将即刻通知您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如未被接受,我们将欢迎您继续与我们合作。 

项目负责人:马晶晶     电话:010-62768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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