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摘录)
  • 2012-02-28
第2.1.1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
一、对于高级民用建筑,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舒适性温湿度标准时:
二、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
注:本条的"高级民用建筑",系指对室内温湿度、空气清洁程度和噪声标准等环境功能要求较严格,装备水平较高的建筑物,如国家级宾馆、会堂、剧院、图书馆、体育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上述各类重点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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